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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020/04/28 1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落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我校全日制本科(预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遵循动态的管理方法,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按学校规定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全校认定工作。其中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四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认定困难学生的标准是参照西安市经济困难家庭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及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八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7.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一般困难”(1—6)情况的学生;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停止各项资助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4.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的;

5.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意外的平均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水平的;

6.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

7.所获资助未用于学习生活或缴纳学费而随意挥霍的;

8.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9.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作出书面申请,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四条民主评议并公示: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具体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名单及排序,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学院评审并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评审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同时可以参考学生校园一卡通的食堂消费数据,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共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实施四级公示制,即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学院及全校范围予以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六条学校审定: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学院所报困难学生名单、《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按教育厅要求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做好学生在入校后的第一次认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无死角,认定信息不遗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以第一次的认定结果为准,如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因故出现变动,应由本人向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情况确定属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则在第一次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做调整,各级工作组要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时,应认真核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和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在民主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穷。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科技大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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