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对高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的体贴和关怀。为使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陕财办教 [2020]206 号)要求,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 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公益志愿时长需达到 20小时/学年。
第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者;
5.经常消费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6.经常消费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8.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9.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者;
10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当年省教育厅下 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若干学生干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一半)组成。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低于全班人数的 20%。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认真评 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以及时给予帮助。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学 院其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 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学院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学院(本学院学生易见地点)公示 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再次审核,确定正式资 助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做到 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